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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法治教育课讲稿
作者:guanli 来源:未知 日期:2020/1/6 13:33:51
讲课人: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美霞
  各位家政朋友们:
  大家好!
  ******非常荣幸,受青州市司法局的举荐,来和大家坐在一起交流家政服务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也非常感谢大家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来参与这个讲座。
  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郭美霞,是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我们律师事务所在青州市平章府小区西门南头的沿街房。大家后期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的或者是我******没有讲到的,可以去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因为大家的时间都非常宝贵,我废话不多说,我们先进入正题。
  家政服务的概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孩政策的开放,家政服务行业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光是大城市,像我们现在的中小城市,家政行业也越来越受欢迎,在受欢迎的同时,也意味着此类纠纷势必不断爆发。
  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属于民生范畴。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2019年2月20日,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促进家政服务扩容提质,并从促进家政服务企业进社区、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等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
  由此可见,家政服务行业在我们现在的家庭生活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后续我们国家以后肯定也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家政服务行业。
  职业定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
  操持家务、护理老人、护理孕妇、产后新生儿、保育婴幼儿、护理病人等家务家政服务工作。
  家政服务的特性决定家政服务领域的纠纷争议内容复杂、调处难度大。首先,家政服务一般是三方主体,即家政服务公司、雇主、家政员三方,三方关系内容需要合同约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约定不清晰。其次,服务场所的特殊性即家政员的工作场所在家庭,被服务的对象一般是老人、婴幼儿、产妇、病患者等,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行为边界难以界定。再次,在三方协议关系中作为基石的服务标准、保险、监管等支持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律规定
  那么,家政服务关系中各方权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就让我们来一起简单分析一下家政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家政服务中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雇佣型家政服务、居间型家政服务、派遣型家政服务。
  下面呢,我们简单来说一下
  一、雇佣型家政服务
  雇佣型家政服务是指双方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亲友、他人、网站介绍的方式取得联系并建立的家政服务关系,一般不会订立正式合同。在这种关系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此种家政服务法律关系,往往涉及两方主体,即一方是接受服务主体(雇主),另一方是提供服务主体(雇员)。
  在此运行模式下,家政服务员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主体有如下三种一般情形:
  ******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雇主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主体。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此种侵权责任,雇主是不能以雇佣合同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
  第二种情形
  雇员在履行家政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因过错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或者第三人为责任主体。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种情形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后雇主可向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二、居间型家政服务
  居间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机构、雇主三方建立起来的家政服务关系。其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仍然是雇佣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形可参照前述内容识别判断;家政服务机构是居间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是委托人,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法律关系,属合同法调整。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派遣型家政服务
  派遣型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管理并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家政服务机构与雇主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雇主家进行工作,雇主向家政服务机构支付报酬。
  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对指派家政服务人员到雇主家进行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行为。在此情形下,家政服务人员受到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家政服务机构和雇主;若因家政服务人员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谴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谴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谴单位与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的案例给三方都提了个醒。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案例一:案情介绍
  2013年9月李某向某家政中介服务中心要求聘请家政服务员照顾母亲林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交纳中介费100元。当日,李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李某聘用赵某做家庭保姆工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聘用形式为住家,月薪2300元整。家政中介服务中心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中盖章。聘用期内,赵某服侍老人林某某、做家务。后双方没有完全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将服务时间调整为从早上7点至晚上7点,工资为2000元/月。2014年1月,林某某因病住进医院******,赵某到医院陪护。住院期间林某某独自从医院病房走出,30分钟后赵某通知李某,后经多方寻找未果,次日被发现在路边死亡。
  李某将家政服务员赵某、家政中介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对朱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60余万元。
  家政中介服务中心负责人认为,该中心系中介性质,只提供信息,赵某不是其聘用人员,二者也不是劳务派遣关系,在协议上盖章只是作为见证方。双方并没有完全按照协议签订的内容履行,且赵某去医院陪护林某某不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故家政中介服务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签订的协议书未完全履行,林某某住院期间,赵某到医院护理,合同并没有约定,也没有支付过费用,林某某是趁赵某上厕所的空隙从病房内走出后走失的,其已经尽到责任,对林某某走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系雇佣关系。虽然实际履行中双方就服务地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进行变更,但不影响雇佣合同关系的性质与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林某某住院期间,李某与赵某之间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监护关系。赵某明知林某某患有老年痴呆症,存在认知功能下降,容易走失,对其护理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其上厕所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或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或带至厕所,其工作上存在疏忽。林某某走失与其护理行为不当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林某某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多种疾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及饥寒交迫所致,走失是导致死亡直接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是死者生前的精神及身体上均患有严重疾病,故可减轻被告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酌情认定赵某对林某某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家政中介服务中心系中介机构,为双方之间提供订立劳务合同的媒介服务,收取报酬。本案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应当承担20%责任。
  这个案子中,20%的责任比例也好还是30%的责任比例,这个比例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但是自由裁量权也不是随意的,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前提是法官采纳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综合作出的结论。
  案例二:
  路彩成与李金兰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通民初字第12502号
  原告路彩成,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秀军,女,1959年4月9日出生。
  被告李金兰,女,1942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路彩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金兰(以下简称被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之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秀军、被告李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6日,原告经北京爱贝诚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为被告看护及料理家务,三方签有协议。6月22日,原告在被告家料理家务时摔伤。后经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气滞血瘀。现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271.06元、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10090元、误工费12 667.68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32 9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 元,后续******费待发生后主张;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合计84753.4元)
  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是在试工期内,双方未形成正式家政服务关系;且原告未经培训,是否有家政服务上岗证书存在疑问。如果原告无家政服务上岗证,双方家政服务关系更不能成立。原告受伤并不是照顾被告造成的,而是原告站在凳子上拍蚊子,被告已尽到了劝阻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经北京爱贝诚家政服务中心中介,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试工协议(中介型)》。该协议约定:甲方要真实说明工作量及详细情况,如与实际不符,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或重新协商。乙方要尊重甲方的所有成员,和睦相处,服从甲方的合理安排,乙方不得接触甲方贵重物品或财物。试工期间,甲乙双方不形成正式合同,调换不涉及违约,调换时乙方等下一位服务员到岗接替或得到甲方许可方可出户,但甲方必须把乙方送回公司,以免出现意外。试用期为一个月,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16日止。乙方月工资为每月2500元,休息无。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3年6月18日上午,原告开始对被告提供家政服务。
  另查,2013年6月22日早晨6时许,原告在被告家踩在一张圆凳上时不慎摔下。对于事发经过细节,原告称当时她踩在圆凳上收拾大衣柜,而被告称当时原告不听劝阻,踩在圆凳上拍蚊子,结果导致事故发生。原告称被告根本没有进行劝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并于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日住院******,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气滞血瘀。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原告系甘肃省农业户口。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含挂号)23 00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酌定500元、误工费12 916.67元、护理费978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残疾赔偿金32 9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
  再查,原告称事发后被告给付其家政服务劳务费400元,被告称其实际给付原告家政服务劳务费420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案、医疗票据、《试工协议(中介型)》、圆凳、鉴定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试工协议(中介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原告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理应具备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其在照顾受伤的被告期间,不慎从圆凳摔下,导致受伤,原告具有明显过错;而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及原告的管理人,同时系圆凳的所有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原告在事发时47岁,而被告在事发时不仅自己受伤需要照顾,而且71岁,故本院酌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后续******费待发生后主张,本院不持异议。被告辩称原告受伤并非照顾被告造成的,而是原告站在凳子上拍蚊子,且被告已尽到了劝阻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兰赔偿原告路彩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五千四百二十六元零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路彩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七十三元,由原告路彩成负担八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李金兰负担二百一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路彩成负担一千六百一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李金兰负担六百九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孙之智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楠
  案例三: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近日,雇主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雇主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雇主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投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雇主进行调解,******经过调解退还雇主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雇主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有些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雇主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然了,经过我的了解,咱们的员工,都是经过正规培训、内部考试合格,考取资格证之后才面向客户的,服务质量都很高,不存在我刚才说的这种情况。(自己经历:我自己的小孩现在不到一岁,坐月子之后就是在咱这边的妇幼保健院那边的店里进行的发汗、骨盆修复、药灸等,我现在的身体上是没有什么后遗症的。这说明咱们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是非常到位的,服务质量也是非常高的,这是我的亲身经历,没有造假。而且孩子小点的时候也是在我们公司洗澡、游泳。有可能现在在坐的家人中也有认识我的。店里赵涵赵老师、齐老师、李老师还有叫不上名字的几个姐姐吧,我们都有过一段时间的接触)
  我们接着往下说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家政公司应当为雇主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不能因家政服务人员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
  案例三***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矛盾的产生。
  但是如果雇主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家政服务人员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提供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对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说了这么多,我在此呢给大家提几点建议,仅供大家参考
  建议
  1、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不管是雇主也好,家政服务人员也好,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订立正式的雇佣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既便于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作为居间人的家政服务公司要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的情况,既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害赔偿,也可以促进主雇双方建立更加稳定的雇佣关系。
  3、作为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要签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关系,规范日常经营及培训,强化******意识、服务意识;与雇主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保障自身与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纠纷。
  4、作为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出现纠纷时,要注意******时间收集证据。像照顾老人、孩子的,在老人或者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要******时间通知雇主和家政服务机构,短信的话需要详细写明事发的经过,向雇主表明自己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如果是电话告知的,******注意保存一下电话录音。这些都是一些基础性的东西。万一以后出现纠纷,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一点建议,还是建议大家出现纠纷的时候尽量心平气和的协商调解处理,如果实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也不能冲动闹事,这样的后果只能是给他人造成损失,自己也会受到伤害,得不偿失。实在解决不了的,还有法律可以处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延伸一下
  我顺带着讲一下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对咱们以后能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这个名词就不用我多做解释了,想必我一说出来大家就都明白了。
  在我们中国,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特别高,有数据表明:中国汽车拥有量是世界的1.9%,死亡人数则是世界的20%。同时,中国交通事故致死率也是世界******的。但为什么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世界******呢?下面从几方面来分析:
  (一)人的因素? 交通是人类生存的四大根本需求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说交通事故没有人的参与就谈不到交通事故。人是道路交通******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活动的频繁,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交通冲突机会增加,另外,由于人们受生活环境、作业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素质、生理条件的制约,人的自由度很大,可靠性与机械相比是很差的,交通事故发生基率自然增加。
  (二)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中的主要元素,我国机动车种类多,动力性能差别大,******性能低,管理难度大。如道路气候、使用强度、行驶工况等的不同,汽车技术状况参数将以不同规律和不同强度发生变化,或性能参数劣化,导致机动车的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终成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因素。在我国机动车(各种汽车、农运三轮、装载车与摩托车)拥有量增长迅速,机动车拥有量增加速度已大大超过了道路的增长速度,使交通事故******数和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急剧上升。
  (三)道路因素?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构成不合理,交通流中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道路等级搭配不科学,路网密度不足,交通流不均衡,个别道路交通负荷度过大,交通******性差;道路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交通影响分析,缺乏足量配套的措施、交通管理措施、停车设施等,容易形成交通******隐患。
  (四)经济因素?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面积大、人口多,国家经济水平并不发达,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经济的增长给交通******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交通需求的增长,交通需求与供给矛盾加剧,给我国的交通设施带来巨大压力,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影响了地区的交通******.
  五、是驾驶证考试不严、驾校培训不规范 很多驾校培训都是应试教学--驾驶证要求考什么,就教学员什么,而实际的开车操作时间很少。还有,驾驶员考试很不严格--只要你有交警队的“熟人”,打个招呼就能过关,或者直接交钱也能过关,更有甚者,连学都不学,交钱就能买个驾驶证。这样,交警部门就造就了一大批的“马路杀手”,通过这样的方式拿到驾驶证的学员,怎能保证不出交通事故?由此可见,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余年居世界之首,交警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管理因素? 由于交通管理不足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表现为:??
  (1)警力严重不足,整体执法水平不高。???(2)道路交通设施欠缺。?
  ??(3)交通科学技术管理落后,科技含量不高。?
  ??(4)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交通的各种措施没有落实。?
  (5)各有关部门在管理立法规划等方面,缺少严密和长期的合作。???(6)管理决策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
  ????七. 交通法规因素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是秩序化交通,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道路交通规则的意义就在于秩序化交通,减少因无序交通而产生的交通堵塞、交通碰撞及因碰撞现象给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利益,让每一个交通者都能平安、顺利地实现交通目的。
  因为这个交通事故频发性,我想大家也有可能有经历过的,也有亲戚朋友经历过的,说起来呢,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现在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不光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也时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这就要求我们出现交通事故的******时间就要开始注意收集证据。当然了,首先我们自己遵守交通规则才是***主要的,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即使你是非机动车,也有可能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再有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报警,当然了,可以调解,调解不了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呢简单说一下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首先,我说一下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的机动车都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即使对方的机动车没有交强险,法院判决的时候,也视为有交强险,也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限额为: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医疗费(包括后续******费、伙食补助费等)1万元以内、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万元以内,保险公司都应当不分限额给予赔偿。对于超出我刚才说的上述限额的,是需要区分责任进行赔偿的。责任比例: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适当减轻非机动车责任,加重机动车责任);非机动车之间。青州市人民法院的责任比例问题
  维权建议:出现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尽可能的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如果实在调解不了了,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伤残鉴定或者车损鉴定,并依次计算出应得的赔偿数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赔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将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直至追究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的刑事责任。
  4、若对方机动车是报废车或改装车,可将买卖该车辆的前手、车辆所有人、车辆驾驶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婚姻家庭纠纷
  ******虽然我给大家讲解这个问题,但是不希望大家能用到,只是普及一下法律知识,给大家防患于未然。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日常生活中,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时间增长,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也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因此常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包括调解和好、调解离婚/赡养老人)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加以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技巧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的对立面尽可能******,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常见、***有效也是***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牢不可破也***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
  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脸皮的事一旦发生,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就很难回复。如法庭上的一决雌雄,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以上是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方法及意义的介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除去调解这个手段,还可以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官主要会调查三个重点:一、夫妻感情问题:何时认识、登记、结婚,认识之后感情如何,婚后感情等。二、子女问题:何时生育子女,男孩女孩,现在年龄,上学状况,跟随谁生活等等。法官还会着重调查跟随谁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具体数额参照工资收入;没有工作的,参照城镇和农村可支配收入。三、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问题,分别有哪些财产,价值多少等等。
  另外,个人借贷纠纷、五户联保
  担保责任(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工伤、雇佣、一般侵权、买卖合同纠纷
  ******,非常感谢大家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的交流,我先讲这么多,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
  谢谢!
  2019年5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0]43 号
  发布日期:2010-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立足国情,从现阶段实际出发,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取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发展目标。到2015 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国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国家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五)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城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杜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各地区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六)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履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 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度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杜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杜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实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墩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九)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合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在全国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流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十一)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十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用于杜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 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 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实施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四)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工作。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标准履盖范围。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十七)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提高家庭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九)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职业分类,加快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础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二十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械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杜会保险、缴纳杜会保险费。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城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 , 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加快政策法规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增强操作性,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 ,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脸,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杜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中国特色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家政服务员2、职业定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3个等级,分初级(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3级)。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6、基本文化程序:初中毕业。
  7、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2)教训教师:具有相关职业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 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3)培训场地与设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常见的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国家燃具操作间,相关的教学用具和设备。8、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初级(具务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准学时并取得毕业证书;(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者。
  (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分项目进行。申报初级家政服务员,鉴定的考生须考“家庭礼仪”、“操持家务”、“看护婴儿”、“照料老人”、“护理孕妇”六个项目,六项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4)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技能考核,初级不少于120分钟。
  (5)鉴定场地及设备,理论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考核场地必须有常用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及家庭用燃具及相关的用具设备。
  二、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条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维护社会公法
  (二)自尊、自爱、自立、自信、自强
  (三)守时守信、尊老爱幼、勤奋好学、精益求精
  (四)尊重用户、热情和蔼、忠诚本份。2、法律知识:
  (1)公民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常识
  (3)妇女权益保护法常识
  (4)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6)食品卫生法常识3、******知识:
  (1)家庭防火、防盗及意外事故知识
  (2)出行******知识
  (3)个人******及自我保护常识
  (4)******用电、用气常识4、卫生知识:
  (1)个人卫生常识
  (2)环境卫生常识
  (3)饮食卫生常识